陕西三鼎生态治理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国金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陕西金控财富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铜川市华奥生物食品有限公司、陕西三鼎生态治理开发有限公司(原陕西三鼎园林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2执恢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汇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北路东升大厦402室。
法定代表人:鹿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铜川市华奥生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坡头镇国粹路。
法定代表人:孙铭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三鼎生态治理开发有限公司(原陕西三鼎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国金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陕西金控财富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铜川市华奥生物食品有限公司、陕西三鼎生态治理开发有限公司(原陕西三鼎园林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国金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执行。陕西汇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以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已转让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申请执行人陕西国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陕西汇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陕02执异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陕西汇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汇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川市华奥生物食品有限公司经协商于2018年12月4日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的第一期履行应付款1000000元现已到位。本案执行费34900元由被执行人铜川市华奥生物食品有限公司和陕西三鼎生态治理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陕02执恢1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权利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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