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鼎生态治理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金控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铜川市华奥生物食品有限公司、陕西三鼎生态治理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2执异24号
申请人:陕西汇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北路东升大厦1402室。
法定代表人:鹿宁,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控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高科广场17层17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铜川市华奥生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坡头镇国粹路,组织机构代码91610200671517035W。
法定代表人:孙铭学,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三鼎生态治理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73798230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金控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铜川市华奥生物食品有限公司、陕西三鼎生态治理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汇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以债权已转让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陕西汇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2014年11月21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分行将此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并于2014年12月31日在陕西日报第14版进行了公告。2015年5月20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将此债权转让给陕西汇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16年6月3日在陕西日报第11版进行了公告。2016年5月23日,陕西汇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此债权转让给陕西金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并通过邮寄公证送达的方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了通知。2018年7月19日,陕西国金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陕西金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将此债权转让给陕西汇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通过邮寄公证送达的方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了通知。
上述转让行为有《单户资产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公告》、《公证书》为证。
本院认为,陕西汇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陕西汇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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