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民初16389-1号
原告:陕西上通泊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城新区XX园XX座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324352290187F。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彦斌,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百寰建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XX路XX环立交桥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628160085H。
法定代表人: 郭建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上通泊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百寰建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上通泊车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3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林 娜
审 判 员 杨 宁
人民陪审员 孙新爱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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