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118执246号
陕西上通泊车设备有限公司、陕西苏商投资有限公司、陕西苏商投资有限公司户县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上通泊车设备有限公司于被执行人陕西苏商投资有限公司、陕西苏商投资有限公司户县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118民初405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苏商投资有限公司、陕西苏商投资有限公司户县分公司有逾期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案件款29808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700元,执行费446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18执24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5月25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