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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河源空调有限公司、烟台万德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烟台万德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临商初字第775-2号
原告:杭州河源空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显耀(实习律师),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万德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河源空调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万德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河源空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227元,减半收取12613.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613.50元,由原告杭州河源空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