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91民初5117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三涧堡工业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杉本洋一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领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冰轮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与被告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2020)辽0291民初5117号之三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15×××39的账户存款104.5万人民币。解除保全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解除前述保全措施,被申请人予以认可。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15×××39的账户存款104.5万人民币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