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06民终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冰轮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星河***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卧龙中路20号2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烟台**水产有限公司管理人。
上诉人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水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23)鲁0602民初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二审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交付义务。2、此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上诉人交付除图纸以外的技术资料不符合合同附加条款第八条约定。
双方签订的《**水产合同文件格式及合同附加条款》第14页有以下约定:第1.1条约定:“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完整的套资并交给发包人二套,由发包人确认资料的完整性(含竣工图)。(含电子文本光1***文声像资料)。如竣工图与现场情况不符合,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1.2条约定:“在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与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在工程移交前负责工程的安全和损毁责任,并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清理施工垃圾。工程移交发包人后,承包人方能离场,发包人予以签字确认,工程自移交后毁损风险由发包人承担。”1.4条约定:“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提供给发包人必要的技术说明、操作方法说明使用注意事项等有关资料。”
根据以上合同约定,上诉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提供资料,但被上诉人未对涉案工程组织验收,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提供资料无合同依据。
二、一审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2015年5月上诉人申请验收,但被上诉人未组织验收,并在未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工程未实际验收,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无权要求上诉人提交资料。
三、被上诉人未履行先给付义务,无权要求上诉人履行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和生效判决履行付款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有权拒绝被上诉人的履行要求。
四、被上诉人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2017年5月上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被上诉人给付合同款及利息、退还投保保证金。2017年12月8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上诉人未上诉,此判决已生效。2018年3月上诉人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7月上诉人收到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通知,并于2020年9月11日根据法院通知要求向被上诉人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自上诉人起诉至一审判决生效时,被上诉人就知道上诉人未向其提交施工资料,但被上诉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既未向上诉人主张,也未向法院提出相应诉请。自2017年12月至2022年12月,已过去五年时间,现被上诉人提起本次诉讼,已过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
五、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
1、一审判决无视被上诉人欠付工程款不付的事实,仅是从实现涉案冷库使用价值及避免资源浪费的角度,认定被上诉人要求提供资料符合法律规定。
2、既然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交付资料属于附随义务,而附随义务属于从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有权利拒绝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根据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不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交付资料,涉案工程未验收合格,上诉人无交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4、视为验收合格不等于验收,只是对付款条件的一种约定。
工程竣工后的验收,是对承包人履行义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行的检验,也是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如果建设单位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也就是说本案中,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而发包人为了达到拖欠工程款等目的,故意拖延验收。而合同约定了视为验收是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制裁发包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行为。故视为验收合格不等于验收,只是对付款条件的一种约定。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要求上诉人交付资料的判决结果是完全从有利于被上诉人的角度出发,损害了上诉人的权益。上诉人特提出上诉,请二审法院明察。
烟台**水产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到庭应诉。
烟台**水产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烟台**国际冷链物流中心3、4#冷库制冷系统工程全部技术资料;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更名为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3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工程合同》及《**水产合同文件格式及合同附加条款》。
《工程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烟台**国际冷链物流中心-3、4#冷库制冷系统工程施工,工程内容及施工范围为:机房制冷设备及机房制冷工艺管道的安装、调试;冷藏库内排管及制冷工艺管道的安装、调试;系统综合调试;设计施工图纸(包括机房设备土建基础设计及制冷工艺设计),被告有权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冷库库门、室内照明灯具,完成设计图纸及清单内所有内容、施工总承包;约定工程总价为15000000元。
《**水产合同文件格式及合同附加条款》中关于被告提供竣工图的约定:被告应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完整的套资料并交给原告二套,由原告确认资料的完整性(含竣工图)。(含电子文本光1***文声像资料);如竣工图与现场情况不符合,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施工技术资料(3)施工管理资料(4)施工质量验收资料(5)竣工交付资料(6)竣工图叁套(包括原告另行发包项目)(7)其它有关资料,提供的竣工资料应符合《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机械技术资料汇编》、烟台市档案馆的有关规定。被告应向建设单位提供二套完整的竣工图纸及技术档案资料(含电子文本光盘1***文声像资料)。在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被告在工程移交前负责工程的安全和损毁责任,并根据原告的要求清理施工垃圾。工程移交原告后,被告方能离场,原告予以签字确认,工程自移交后毁损风险由原告承担;验收合格后,被告提供给原告必要的技术说明、操作方法说明使用注意事项等有关资料。
2017年5月23日,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烟台**水产有限公司欠付其工程款及保证金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7)鲁0602民初4625号]。该案认定烟台**水产有限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于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组织验收,故涉案工程应于2015年6月4日视为自动验收合格。2017年12月8日,一审法院判决烟台**水产有限公司向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工程款3000000元并赔偿利息、退还投标保证金200000元。2018年3月2日,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就该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6月10日,一审法院裁定受理江苏卧牛山保温防水技术有限公司对烟台**水产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9月10日,根据(2020)鲁0602破1-4号通知书及烟台**水产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请须知要求,被告就(2017)鲁0602民初4625号民事判决申报了债权。
被告称,其曾于2015年5月20日向原告申请对涉案工程进行验收,但原告一直没有组织验收;原告认可被告曾于2015年5月20日申请组织验收,但表示原告曾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验收,因被告未提交验收所需资料导致验收无法进行,原告对此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工程至今没有进行验收。
庭审中,原告认为与工程有关的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属于被告的工程内容,该资料应当在工程施工中或者工程竣工后及时交付,并不存在需要满足何种条件的前提下再交付技术资料,涉案工程虽然未组织验收,但已经过法院判决确定了竣工验收合格日期,按照被告的主张工程已经竣工合格,技术资料的交付条件已经满足,被告应当向原告交付涉案工程全部技术资料。
被告认为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合格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视为验收合格是在原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原告不主动组织验收而导致被告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是对原告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约束和限制,而不是合同和法律意义上的验收及验收合格。同时,被告提出原告未履行先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有权拒绝原告的履行要求。
原告对被告所述不予认可,认为不存在原告先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再履行交付资料的情形。
被告提交了没有签署年份的发文簿一页,载明:接收单位“**”、接收人“**”分别于8月14日、8月14日、9月26日接收“**图纸冷施01-26叁套”、“**图纸水施01-04叁套”、“**图纸电施01-18叁套”。被告称**是原告现场负责人,接收时间应是2014年,接收的上述图纸为涉案合同项下全部施工图纸。
经质证,原告表示关于证据真实性需庭后落实,即使证据真实,被告也仅是提供了图纸,其他技术资料被告仍未提供,涉案项目验收除了图纸以外还有其他的与之有关的资料,该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已履行了技术资料交付义务。在限定期限内被告未能将原告提交发文簿真实与否的落实情况回复法院。
关于原告诉请被告交付资料范围。原告解释称,因被告承揽的是制冷系统工程,因此与工程有关的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施工图、施工工程量清单等资料,原告没办法一一列举,只能说如果要竣工验收需要的资料被告都应当提供。
关于诉讼时效。原告表示其一直向被告要求交付技术资料未果,管理人接管企业后也与被告交涉过,因协商不成才提起本案诉讼。另外,按照被告的理解,原告付款后其才应当履行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表明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尚未达到履行条件,表明诉讼时效尚未起算,故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提交工程全部技术资料是涉案冷库施工合同的附随义务,涉案冷库被告施工完毕并交付原告多年,因技术资料涉及行政主管部门对冷库的规范管理,且为充分实现冷库的使用价值以避免巨大损耗和浪费等问题,原告诉请被告交付涉案冷库的全部技术资料,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以涉案冷库仅是视为验收合格而非实际验收合格、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履行向原告交付全部技术资料的合同附随义务,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已向原告交付了涉案合同项下所有图纸并提交发文簿用以佐证,原告在法院限定期限内就发文簿真实性落实情况没有进行回复,依法采信被告的主张,被告应向原告交付涉案冷库工程除“**图纸冷施01-26叁套”、“**图纸水施01-04叁套”、“**图纸电施01-18叁套”之外的全部技术资料。
向原告交付涉案冷库技术资料既是被告的合同义务也是法定义务,直接关系到冷库使用单位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立,是冷***保养、排除隐患等安全管理所必须,被告不交付,原告将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故原告诉请依法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规定,判决:限被告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烟台**水产有限公司交付烟台**国际冷链物流中心3、4#冷库制冷系统工程除“**图纸冷施01-26叁套、**图纸水施01-04叁套、**图纸电施01-18叁套”之外的全部技术资料。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生效的(2017)鲁0602民初4625号民事判决,一审认定提交工程全部技术资料是涉案冷库施工合同的附随义务,判决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交付烟台**国际冷链物流中心3、4#冷库制冷系统工程除“**图纸冷施01-26叁套、**图纸水施01-04叁套、**图纸电施01-18叁套”之外的全部技术资料,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主张烟台**水产有限公司未履行先给付工程款义务无权要求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交付除图纸以外的技术资料义务,与合同约定不符,依法不予支持。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主张本案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依法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