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裕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三河市裕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2民初7717号 原告:***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广场路63号(生产经营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舜王街道舜和路217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河市裕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镇西***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三河市裕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33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33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