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543苏州市晔达给水设备有限公司与众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9民初1543号
原告:苏州市晔达给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淞南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环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如磊,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众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体育路508号金鹰商业中心第2、3幢3单元250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原告苏州市晔达给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众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晔达给水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书面通知,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