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9民初15869号
原告:********建筑装璜材料经营部,住所地苏州市***松陵镇交通路41号1幢。
负责人:***,经理。
被告:***。
被告:众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松陵镇体育路508号金鹰商业中心第2、3幢3单元250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筑装璜材料经营部诉被告***、众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建筑装璜材料经营部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装璜材料经营部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装璜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建筑装璜材料经营部负担。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戴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