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16214号之二
原告:*阴市邯源五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阴市五金二街57号。
法定代表人:郗起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京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众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苏州众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区松陵镇体育路508号金鹰商业中心第2、3幢3单元250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受理原告*阴市邯源五金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源公司)诉被告众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苏州众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众业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邯源公司诉称,2017年7月起,邯源公司向众业公司承包的工地供货,工程名称:130#楼沿街店铺增加给水工程、强弱电工程及131#空调电工程。工程地点:吴*区中山南路与开平路交界处。邯源公司共向众业公司供货总计907635.406元,尚欠邯源公司货款437635.406元。邯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众业公司立即给付邯源公司货款437635.406元;利息自2018年1月24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3331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众业公司承担。
众业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根据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本案应当由需方即众业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3日,供方邯源公司与需方众业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邯源公司向众业公司提供镀锌管、带钢等材料。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约定: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签署的购销合同明确约定由需方所在地即众业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众业公司住所地为苏州市吴*区,故众业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成立,本案应由苏州市吴*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众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依法移送至苏州市吴*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洁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