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13615号
原告:吴江区松陵镇玉华建筑装璜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路****。
经营者:孙玉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秋娟,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众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体育路**金鹰商业中心第******
法定代表人:韩剑萍。
原告吴江区松陵镇玉华建筑装璜材料经营部与被告***、众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鹏独任审理。原告吴江区松陵镇玉华建筑装璜材料经营部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区松陵镇玉华建筑装璜材料经营部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区松陵镇玉华建筑装璜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9元,由原告吴江区松陵镇玉华建筑装璜材料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程 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丽丽
书 记 员 柳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