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汉中新城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2财保57号
申请人:陕西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边蓓,系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汉中新城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可,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汉中新城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汉中新城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4586.42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陕西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其购买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限额为人民币614586.42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险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向本院作出担保承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了与被申请人汉中新城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证据材料,提供了申请保全的财产线索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人民币614586.42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汉中新城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汉中市汉台区XX社XX社的存款(账号)、在中国银行汉中西关支行的存款(账号)、在中国银行汉中分行的存款(账号),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或经济收入。
案件申请费3594元,由申请人陕西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玲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黄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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