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洪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3589号
原告:西安洪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齐春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红,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蓓,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洪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西安洪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赁费及移位费共计5408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54086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3月31日为19369.4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7台吊篮并支付占有使用费(占有使用费自2021年2月1日起按每台每天35元标准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至);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9日原、被告签订《立丰国际广场16、19#楼吊篮租赁合同书》,约定XX大道XX路XX广场XX、XX#塔楼外装饰工程提供吊篮。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吊篮,但被告并未按约定支付租赁费,且目前仍有7台吊篮未返还原告,截至目前,被告下欠原告540860元租赁费及移位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陕西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立丰国际广场16、19#楼吊篮租赁合同书》第十二条约定:“违约责任: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案涉合同载明的签订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子午大道与丈八东路交汇处”属西安市雁塔区辖区内,故本案应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4701元,退还原告。保全费382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贺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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