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中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陕西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执保201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884547XT。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中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578。
法定代表人:曹广超,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中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民初139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中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保全措施。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据(2021)陕0104执保1301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9月3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东大街支行账户1个,实际控制金额1210438.2元。现经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依法解除对上述账户的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139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晓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邹宏蔚
书记员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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