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中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保32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中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曹广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斌,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颖,女,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白水县。
被申请人:陕西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蓓,女,汉族,该公司法务,住西安市蓝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云江,男,汉族,该公司法务,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陕西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胜公司)与陕西中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民初1396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持该裁定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陕西中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下列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8921的7267.38元账户资金,冻结期限2021年11月22日至2022年11月22日;2、兴业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2187的4641.69元账户资金,冻结期限2021年11月22日至2022年11月22日;3、西安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8807的8735.8元账户资金,冻结期限2021年11月22日至2022年11月22日;4、浦发银行账号为72010078801800000081的1241.79元账户资金,冻结期限2021年11月22日至2022年11月22日;5、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1050170000900000283_1的1194.22元账户资金,冻结期限2021年11月22日至2022年11月22日;6、浦发银行账号为72010078801100000089的542186.06元账户资金,冻结期限2021年11月22日至2022年11月22日;7、北京银行账号为20000033879400015315452的658.41元账户资金,冻结期限2021年11月22日至2022年11月22日;8、中国民生银行账号为606679568的98835.71元账户资金,冻结期限2021年11月22日至2022年11月22日;9、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9648的5000.5元账户资金,冻结期限2021年11月22日至2022年11月22日),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据(2021)陕0104执保1782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11月22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9个。现经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依法全部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1396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晓萤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邹宏蔚
书记员郭贻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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