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中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陕西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民初13963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蓓,女,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西安市蓝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云江,男,1956年2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被申请人:陕西中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曹广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斌,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颖,女,199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白水县。
申请人陕西科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中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210438.2元的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陕西中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称被申请人已向其支付了拖欠的款项,遂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中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铁文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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