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测绘院

某某与某某、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测绘院、封开县自然资源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民终8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应强,广东侨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养,广东侨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肇洲,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测绘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封开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封开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225MB2D06483U。
法定代表人:袁某1。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梁肇洲、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测绘院、封开县自然资源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2020)粤1225民初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涉案仲裁条款约定不明确,事后也没有达成补充协议,属于无效的仲裁条款。《测绘协议》第十五条并未约定具体仲裁机构,涉案工程各当事人亦在不同的城市,未就仲裁协议达成补充协议,也没有协商选定仲裁机构,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该仲裁条款无效。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应当继续审理本案。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的规定,有权提管辖异议的应为协议当事人。本案中,《测绘协议》的原签订双方为梁肇洲与古剑标,即便如原审法院所认定***已经概括性地承继古剑标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双方也应该为梁肇洲与***,广东省核工业地质测绘院并非《测绘协议》的签订方,无权就本案提出管辖异议。
***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梁肇洲、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测绘院立即向***支付工程款4131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272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0年9月2日起暂计至2019年11月2日,以后另计至付清全部工程款日止),两项合计435820元;2.封开县自然资源局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梁肇洲、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测绘院和封开县自然资源局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2010年5月10日,梁肇洲作为委托方(甲方)与承揽方(乙方)古剑标签订《测绘协议》,约定甲方以广东省核工业地质测绘院中标的《封开县城区及各镇规划区新一轮地形图测量工程》合同内的工程量承包给乙方,其中协议第十五条约定:“因协议执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双方主管部门调解,若达不成协议,双方同意就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协议中约定仲裁机构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虽协议双方当事人为梁肇洲和古剑标,但根据梁肇洲与古剑标、***三方于2015年2月9日签订的《结算书》以及2018年11月1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记载“涉案项目已于2010年完成并通过了检查验收,且封开县城区及各镇规划区新一轮地形图测量工程的实际工作是由***负责完成,故该项目的结算及其他事宜由梁肇洲直接和***完成,所形成的劳务债权也全部由***所有”可见,***已概括性地承继合同的权利义务,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现原被告之间发生的争议属于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根据合同该约定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及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的规定,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达成了仲裁协议,***向该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该院受理后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测绘院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了仲裁协议,故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由***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虽然合同当事人在《测绘协议》第十五条中作出了就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约定,但由于合同当事人的住所地和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分别位于三个不同地区,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当地”指代何地,且没有在事后补充达成仲裁协议,故协议所指“当地仲裁委员会”不能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之规定,《测绘协议》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原审法院认为***应向仲裁机构申请解决纠纷并裁定驳回其起诉的处理欠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封开县自然资源局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地域管辖范围之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应继续审理本案。综上,***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2020)粤1225民初4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邱杏花
审 判 员 苏文华
审 判 员 罗静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耀辉
书 记 员 李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