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测绘院

原告原告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测绘院诉被告交通设计院建工勘察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武侯民初字第444号
原告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测绘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方宣传,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测绘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方帼慧,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测绘院诉被告成都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测绘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0元,减半收取2230元,由原告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测绘院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