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测绘院

某某与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测绘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4民初8590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测绘院,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滨江大道**110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000707815406Q。
法定代表人:刘大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系被告员工。
原告***诉被告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测绘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静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测绘院的诉讼代理人周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两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399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8日,我和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测绘院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租金为每月1998元。2019年6月下旬,我电话联系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测绘院的租赁联系人杨紫欣询问其公司是否继续续租,经其请示其主管后回复不再续租,我要求其公司按时归还钥匙和房屋。7月3日承租人仍未交还钥匙,房屋内物品没有清理,经联系杨紫欣回复称其领导未能有空处理。经协商,我现已在7月15日收回钥匙和房屋。但就其逾期归还房屋的违约行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审理。
被告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测绘院答辩称,一、答辩人已经与原告就租金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答辩人愿意按照双方约定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5日的租金999元。2019年7月9日,原告提出答辩人再交半个月租金,答辩人亦于当日同意付半个月租金,并在15日前交锁匙给原告。而答辩人亦于2019年7月15日前将涉案物业腾空交付钥匙给原告。原告与答辩人已经就涉案物业的租金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原告要求额外赔偿没有依据。二、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两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双方已经对租金达成了一致意见,答辩人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2、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并无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约定,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3、答辩人已同意支付占用涉案物业期间的租金,原告不存在损失,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没有依据。三、原告应向答辩人开具承租物业期间的所有未开具的发票。答辩人系事业单位,支付款项必须有相应的合同、发票等文件予以支持。答辩人租赁原告房屋期间均要求原告开具发票,故原告应向答辩人开具承租期间的所有未开具的发票。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涉案房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滨湖路6号209房,建筑面积123.8平方米,权属人为***。
***将涉案房屋租赁给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测绘院使用,双方于2017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满后,***(甲方)与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测绘院(乙方)于2018年12月28日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涉案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租金为每月1998元,乙方在每月的第30日前按转账付款方式缴付租金,租赁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合同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依时交纳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租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租赁期届满,应将原承租房屋交回甲方;如需继续承租房屋,应提前日与甲方协商,双方另行签订合同。合同还就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测绘院按时向***支付租金至合同期满。合同期满后,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测绘院因为党建培训,无法按时搬离涉案房屋。后该院于2019年7月12日搬离涉案房屋,并通知***,要求其于2019年7月15日拿回涉案房屋钥匙。***因故于2019年7月19日拿回钥匙,其对于其于2019年7月15日能够收回涉案房屋没有异议。
因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测绘院在合同期满后未能按时搬离涉案房屋,双方就此进行协商。***提出要求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测绘院再交半个月租金(15号前恢复原貌和交接还房子),10号前交接的话交1/3个月租金。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测绘院的员工杨紫欣回复:张先生我已汇报这情况给领导。15号前交接钥匙给拟,领导同意付半个月房租。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测绘院据此主张双方已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其提出双方未就发票达成一致意见,其不愿意协助提供发票,而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测绘院提出没有发票就不能付款,故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另查明,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测绘院同意向***支付半个月租金999元,***表示同意收取,但仍然坚持要求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测绘院向其支付违约金3996元。
本院认为:涉案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测绘院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的情况下,于2019年7月15日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向***支付合同期满后至其搬离涉案房屋期间即2019年7月1日至7月15日的占有使用费。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测绘院同意向***支付占有使用费999元,***同意收取,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至于违约金,***以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测绘院逾期搬离涉案房屋,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要求该院向其支付两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但涉案合同并未约定承租方逾期搬离涉案房屋需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测绘院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99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测绘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廖静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利文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