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402民初6894号
原告卢新军,男,汉族,1974年5月16日,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商丘科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华夏路东侧第二排(京港超市对面),组织机构代码:31768825-3。
法定代表人:张美英,职务:执行董事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