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瑞锦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兴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1民初2935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莹莹,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黎明街106号。

法定代表人:夏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俊英,四川达宽(仁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为,四川达宽(仁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均不服仁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仁劳人仲案[2021]548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之规定,本案并入(2021)川1421民初2906号案件进行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川1421民初290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张华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王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