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辉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广西辉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031民初501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各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平果县。
被告:广西辉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河南片区利荷路旁B01号(百色市右江区那毕销合作社)第1幢3单元301号。
原告***与被告***、广西辉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宛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