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22民初538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四川苏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汉县东乡镇石岭街汽修厂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远海,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苏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富江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向建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