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苏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苏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22民初538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四川苏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汉县东乡镇石岭街汽修厂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远海,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苏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富江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向建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