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彭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优冠体育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中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403民初1378号
原告:湖南优冠体育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弼时镇三角塘路以南新塘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钟高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东三段**天天向上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四川兴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前程路东段**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优冠体育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兴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依法向原告湖南优冠体育材料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湖南优冠体育材料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优冠体育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彭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