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彭建设有限公司

彭山区乌木桩砂石经营部、四川兴彭建设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403执1088号
申请执行人:彭山区乌木桩砂石经营部,住所地眉山市彭山区江口镇双江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2EWH60D。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祝姗,四川乐嘉(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兴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前程路东段2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565687559P。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兴彭建设有限公司副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山区乌木桩砂石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四川兴彭建设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彭山区乌木桩砂石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四川兴彭建设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执10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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