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1403执恢199号
申请执行人:彭山区乌木桩砂石经营部,住所地眉山市彭山区江口镇双江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2EWH60D。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祝姗,四川乐嘉(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兴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前程路东段2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565687559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山区乌木桩砂石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四川兴彭建设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兴彭建设有限公司已主动缴纳案款500,681.48元(含损失费、迟延利息、诉讼费、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1403执恢1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谌英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