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都润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都润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402民初111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固原瑜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
法定代表人:吕正谦,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都润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路海燕,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固原瑜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都润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宁0402民初11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北京都润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对查询到的存款中35万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固原瑜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固原瑜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都润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257.00元,由申请人固原瑜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黑学贵
二Ο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