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都润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举与北京都润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40800号
原告:**举,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玉,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刁亚宾,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安阳市恒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烟厂路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冯丽丹,经理。
被告:北京都润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南路。
法定代表人:路海燕,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举与被告刁亚宾、安阳市恒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都润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举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芦正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杨月兰
书  记  员   李旭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