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怡佳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怡佳光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神河高速公路FJ6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9民终1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文源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怡佳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南山南路科苑小区商铺1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1,山西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神河高速公路FJ6项目部。 负责人:***,项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2,男,汉族,1985年11月1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文体路18号院4号楼4**601号,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怡佳光电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神河高速公路FJ6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偏关县人民法院(2017)晋0932民初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山西怡佳光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1、原审被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神河高速公路FJ6项目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2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应重点审查的问题为,案涉工程款的结算依据及应付工程的数额应如何确定的问题。对于上述问题,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形。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怡佳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工程款的主要依据仅为与***签订的两份协议。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形成有施工技术资料、工程签证单、监理资料等用于工程结算的相应资料。一审法院向灵河高速建管处调取的资金计划使用明细表也未见与案涉工程相互对应的部分。故对于结算依据的问题尚需进一步核实。 二、一审法院于庭审结束后,给案外人**所做笔录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在该笔录中,**认可**曾因做工程向其借款15万元,2015年11月26日上午**与**、***三人协商好15万元及利息由***从工程款中直接直接给付**,并由***向**出具借条。上述笔录与***说明中提到的已向**付款的问题存在关联性。该笔录内容是否涉及债权转让的情形,该问题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怡佳光电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价款请求权的主张范围。需进一步查明。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偏关县人民法院(2017)晋0932民初1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偏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2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