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7民辖终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怡佳光电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西省太谷县北大街12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文源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山西怡佳光电有限责任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谷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6民初4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山西怡佳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含安装施工合同),并非属不动产纠纷争议,本案争议标的是电力器材价款(含安装费用)给付问题,案件之管辖地为该所在地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由太谷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作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西怡佳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该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地在山西省××县,故太谷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山西怡佳光电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由于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神河高速公路FJ6项目部未取得合法营业执照,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原审法院将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神河高速公路FJ6项目部列为本案被告不妥,依法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官
审判员 李 青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贺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