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3民初2618号
原告:***,男,1970年7月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告:江苏美佳臣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丁沟镇麾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69551433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1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美佳臣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被告双方纠纷已自行协商处理完毕,原告***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6元,减半收取1418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隋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