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26民初6262号
原告:江苏***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丁沟镇麾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娴,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江苏***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而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表示,系其自主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20元,减半收取计4310元,由原告江苏***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负担。
审判员 王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冯会
书记员余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