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6民初13142号
原告:南京丰恩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国电南自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26062948H。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丰恩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国电南自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丰恩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4803元、减半收取2401.5元,由原告南京丰恩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