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兴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共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长兴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334号

申请人:江苏共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82267943C。

法定代表人:范福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丹群,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长兴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双创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MA1N03E82H。

法定代表人:丁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共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长兴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江苏共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共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长兴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许元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