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财保249号
申请人:江苏共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82267943C。
法定代表人:范福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丹群,江苏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长兴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双创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MA1N03E82H。
法定代表人:丁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共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长兴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共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江苏长兴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共筑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庆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