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624执保750号
申请人:沈丘县兴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石槽乡徐营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44XOLE60。
法定代表人:李帅,总经理。
被保全人:江苏长兴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双创街区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MA1N03E82H。
法定代表人:丁勇,总经理。
申请人沈丘县兴汇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保全人江苏长兴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沈丘县兴汇建材有限公司要求对被保全人江苏长兴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64396元进行冻结。经查,发现被保全人江苏长兴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部分可冻结的银行存款,本院已采取相应的冻结银行存款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部分保全。
审判员 樊耀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