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4民初5705号
原告:沈丘县兴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石槽集乡徐营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44X0LE60。
法定代表人:李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威,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长兴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双创街区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MA1N03E82H。
法定代表人:丁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沈丘县兴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长兴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沈丘县兴汇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丘县兴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晓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安文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