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思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武进区湖塘同福副食品商行与江苏金思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12民初6458号之一
原告:武进区湖塘同福副食品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779,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永胜路18-15号。
经营者:孟亚东,男,汉族,1973年6月4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江苏金思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692B,住所地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腾龙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7年8月1日,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武进区湖塘同福副食品商行诉江苏金思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进区湖塘同福副食品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32元由武进区湖塘同福副食品商行负担。
审判员*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