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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建连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1191号
申请人:盐城市建连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街道伍冈社区综合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紫薇广场5幢2423室。
法定代表人:杨胜中,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盐城市建连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市建连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3000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盐城市建连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建连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3000元的财产;不动产查封期限为叁年,银行存款及债权查封期限为壹年。
案件申请费55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建连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志坚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乐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