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苏09行终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街道紫薇广场5幢2423室。
法定代表人杨胜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耀,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气象局,住所地盐城市大庆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刘青,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邹荣,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盐城市气象局撤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行初5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葛丹峰
审 判 员 秦广林
审 判 员 吕 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施 惠
书 记 员 钱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