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宏亮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盛旺建材有限公司与南通宏亮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02民初4197号之一
原告:南通盛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太平北路**汇峰商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慕,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宏亮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永怡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9月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
原告南通盛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宏亮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南通盛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盛旺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盛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50元,减半收取计72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2225元,由原告南通盛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