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垣氿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垣氿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188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垣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东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PBW18F。
法定代表人:邵云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垣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氿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282民初13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结欠江苏垣氿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万元、利息1万元及律师费损失1万元,合计24万元,该款由***于2022年3月23日前还清;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920元,由***负担。该款已由江苏垣氿建设有限公司垫付,由***于2022年3月23日前直接支付给江苏垣氿建设有限公司;三、如***未按约履行,则江苏垣氿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就***结欠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中未履行部分及逾期还款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3月2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恒氿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4日到庭表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期限并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申请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期限,且同意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282民初13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申请人可自约定未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重新立案执行。按约定履行完毕的,不得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乐群
审判员  丁 平
审判员  李 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朱吟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