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垣氿建设有限公司

(2022)浙01民辖终320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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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民辖终3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垣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东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PBW18F。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95年1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余杭区东湖街道荣辉钢管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北沙东路7号2幢71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10MA2J21K17W。
经营者:姚佳怡,女,汉族,1995年9月30日,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石坝社区2组马家里2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永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宜兴市弘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庄街道震泽路农贸市场东4#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22R1UG4N。
法定代表人:邵爱香。
原审被告:邵爱香,女,汉族,1963年8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
上诉人江苏垣氿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余杭区东湖街道荣辉钢管租赁服务部及原审被告宜兴市弘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邵爱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2022)浙0113民初931号民事裁定,共同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垣氿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均为江苏省宜兴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系承揽合同(或其他合同)纠纷。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主体特殊性,对发包或施工方具有特殊资质要求,本案仅为脚手架搭拆承揽事宜。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必须履行国家法定审批程序,本案不存在这样的要求。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应的标的往往针对不动产工程,本案不存在不动产工程的情形。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具有严格性,本案仅为松散型民事合同关系,政府部门对此并没有严格的监管制度。由此可见,杭州余杭区东湖街道荣辉钢管租赁服务部只是搭拆脚手架,不属于建设工程的范围,应属承揽合同的范畴。三、经裁判文书网搜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民终字第199号、(2018)浙01民终846号民事判决均认为脚手架搭建等工作系承揽合同关系,并将案由定为承揽合同纠纷。四、本案即便适用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特殊管辖原则,杭州余杭区东湖街道荣辉钢管租赁服务部的住所地也不在杭州区临平区,而是位于杭州市余杭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也没有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并裁定将案件移送江至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由杭州余杭区东湖街道荣辉钢管租赁服务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审查系形式审查。杭州余杭区东湖街道荣辉钢管租赁服务部基于《脚手架工程施工合同》等提起本案诉讼,起诉案由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并无不当。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浙政发【2021】7号)第四条之规定,设立杭州市临平区,以原余杭区的临平街道、东湖街道、南苑街道、星桥街道、运河街道、乔司街道、崇贤街道、塘栖镇的行政区域为临平区的行政区域,即杭州余杭区东湖街道荣辉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位于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综上,江苏垣氿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盛峰
审判员缪蕾
审判员茹愿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汪美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