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恢122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垣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东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PBW1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垣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垣氿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282民初13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结欠江苏垣氿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万元、利息1万元及律师费损失1万元,合计24万元,该款由***于2022年3月23日前还清。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920元,由***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2年3月25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垣氿公司的申请立案首次执行,案号为(2022)苏0282执1880号,在首次执行中,共计执行到位金额50000元。2022年9月5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垣氿公司的申请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9月6日、2022年10月11日、2022年12月21日、2023年4月1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住房公积金、证券开户、保险等财产登记信息。
2、**被执行人***有位于宜兴市××街道××号××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宜国用(2010)第4××8号],经变价处理,得执行款1898908元,扣缴执行费3560元及拍卖之中其他所需费用后余74914.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3、**被执行人***有红旗牌、丰田牌汽车二辆(车牌号:苏BT××**、苏B7××**),现该两辆汽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
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3年2月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74914.8元,尚未执行到位119005.2元。本案收取执行费356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约谈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启动了相应的处置程序,处置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282民初13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丁 平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