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13566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诚,江苏夺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松陵镇流虹路**。
主要负责人:陈洪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辰芳,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颉辰,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苏州乐尧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淞南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蔡洪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金芹,苏州市姑苏区开诚法律服务所
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第三人苏州乐尧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 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静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