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7777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江苏夺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诚,江苏夺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松陵镇流虹路250号。
法定代表人:陈洪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颉辰,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苏州乐尧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淞南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蔡洪生。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收到本院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袁 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许静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