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俪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俪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民初547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迁市宿城区洋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俪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开发区三棵树街道人民政府院内办公大楼6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俪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