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民初547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迁市宿城区洋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俪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开发区三棵树街道人民政府院内办公大楼6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俪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