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1424号之一
原告:南京创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北新区宁六路606号A栋45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3MA1NC8LL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3号君地商务广场5幢101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创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盛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