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02执2201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飞马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
法定代表人:杨春庆,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颐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李再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飞马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颐达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的(2019)苏0602民初10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依据该调解,一、被执行人南通颐达置业有限公司结欠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飞马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8万元并同意补偿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飞马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损失4万元,合计人民币62万元,此款由被执行人南通颐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4、5月每月支付人民币10万元,余款32万元于2019年6月底结清;二、若被执行人南通颐达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条款如数如期履行给付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飞马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有权立即就被执行人南通颐达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的全部款项加违约金5万元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本案受理费5055元(已减半),由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飞马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只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人民币30万元,未全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19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南通颐达置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
2、2019年7月15日、10月28日,分别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包括微信)、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但均已经被冻结,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8月6日,本院执行人员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预查封(第四轮)被执行人南通颐达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大达国际商业广场24幢1306、1309室不动产,经查,上述不动产还未进行合同备案,首查封为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6民初字第151号,该案目前还在审理过程中,因此次为轮候查封本案中不具备处置条件。
4、2019年10月17日,作出执行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南通颐达置业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5、执行中查明,本院(2019)苏0602执2146号执行案件执行人员于2019年9月16日至被执行人南通颐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东路京扬数码城B幢3153室,查明该单位已不在经营,且法定代表人李再旺去向不明,该案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该案本次程序,故本案执行人员未至上述地址查找被执行人下落。
6、2019年12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杨庆春,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及本院就本案执行已经采取的各项措施,并征求其对本案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措施未提出异议,表示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执行费人民币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除本案中不具备处置条件的被执行人所有的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且本院他案经调查被执行人已经不在经营,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被查封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周 礼
审判员 王明华
审判员 陈 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季洋洋